当前位置:首页>档案业务>正文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2023-05-05 浏览次数:

JGJ25-2000 代替 JGJ25-1986

1  总则

1.0.1  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符合功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 ( 以下简称档案馆 ) 的建筑设计。

1.0.3  档案馆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档案馆设计的耐火等级要求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表 1.0.3 的规定。

1.0.3  档案馆等级与耐火等级要求及适用范围

等级

特级

甲级

乙级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级档案馆

省、自治区、直辖

市、单列市档案馆

省辖市(地市)及

县(市)档案馆

1.0.4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 ( 含七度 )   地区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档案馆库区建筑可按七度设防。

1.0.5  档案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档案馆 Archives

收集、保管、提供利用档案资料的基地和信息中心。

2.0.2  综合性档案馆 Comprehensive Archives

档案馆的一种类型。收集、保管、提供利用多种门类档案资料的档案馆。

2.0.3  专门档案馆 Special Archives

档案馆的一种类型。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某一专业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资料的档案馆。

2.0.4  国家级档案馆 National Archives

收藏党和国家中央机构的和具有全国意义档案的并经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档案馆。

2.0.5  库区 Repository

档案库房及为其服务的交通通道占用的区域的总称。

2.0.6  馆区 Archive Area

档案馆各类业务用房及附属公共设施所占的整个区域。

2.0.7  档案库 Storehouse for Archives

档案馆中专为存放档案所建的房舍。

2.0.8  查阅档案用房 Search Room

办理档案查阅手续,存放查阅档案的检索工具和阅览档案等所用的房舍。

2.0.9  利用者 Searcher

查阅利用档案的人员。

2.0.10  缓冲间   Buffer Room

在进入库区或库房的入口处,为减少外界气候条件对库内的直接影响而建的沟通库内外并能密闭的过渡房间。

2.0.11  封闭外廊 Closed Corridor

在档案库外建的用墙和窗与外界隔开的走廊 ( 一面或多面以及绕一圈的环廊 ) ,以减少外界气候对档案库的直接影响。

2.0.12  档案装具 Equipment for Storing Archives

存放档案所用的器具。

2.0.13  主通道 Main Passageway

档案库内的主要交通、运输通道。

2.0.14  密集架 Mobile or Compact Shelving

可沿轨道行走并能紧密排列、多联组合的装具。

2.0.15  消毒熏蒸室 The Fumigation Room

用气化化学药品进行杀虫、灭菌工作的专设房间。

2.0.16  珍贵档案 Precious Archives

具有重要赁证作用和价值的、不可替代的、年代久远的历史档案。

2.0.17  珍藏库 Storehouse for Precious Archives

存放珍贵档案的高标准的档案库。

2.0.18  母片库 Storehouse for Master

专门存放缩微母片的档案库。

3  馆址和总平面

3.0.1  档案馆馆址选择应纳入并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

3.0.2  档案馆的馆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馆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2. 馆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3. 馆址应建在交通方便、便于利用,且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高压输电线不得架空穿过馆区。

3.0.3  档案馆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档案馆建筑宜独立建造、自成体系。当确需合建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的要求,宜进行一次规划、建设,也可分期建设;

3. 馆区内道路布置应便于档案的运送、装卸,并应符合消防和疏散要求;

4. 馆区应留有绿化用地;

5. 馆区内应设停车场等公共设施;

6. 馆区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档案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等级、不同规模和职能配置各类用房,可由档案库、查阅档案、档案业务和技术、办公和辅助等用房组成。

4.1.2    档案馆的建筑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布置各类用房位置,力求达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解决内外相互间的联系与分隔,避免交叉。各部分之间档案传送不应通过露天通道。有温湿度要求的房间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

4.1.3    档案馆建筑设计应使各类档案及资料保管安全、调阅方便;查阅环境应安静;工作人员应有必要的工作条件。馆区建筑主要用房应具有良好的朝向。

4.1.4  查阅档案、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应设电梯。超过两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4.1.5  档案库设于地下时,必须采取防潮、防水措施;必须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

4.2  档案库

4.2.1  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其他用房之间的交通也不得穿越库区。

4.2.2  库区的平面布局应简单紧凑。

4.2.3  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缓冲间,其面积不应小于 6m2 ;当设专用封闭外廊时,可不再设缓冲间。

4.2.4  库区内比库区外楼地面应高出 20mm 。当采用水消防时,应设置排水口。

4.2.5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4.2.6  档案库净高不应低于 2.40m 。当有梁和通风管道时,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20m

4.2.7    档案库应减少外墙面积,围护结构应根据其使用的要求及室内温湿度、当地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和有无采暖、通风、空调设备等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其构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需要设置采暖设备时,围护结构的总热阻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   规定计算所得的最小总热阻再增加 20% 30% 进行设计;

2. 当需要设置空气调节设备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 的规定;

3. 当不设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时,房屋的外墙和屋顶的总热阻分别不得小于 0.66(m2.K)/W   0.90(m2.K)/W

4.2.8  库房屋顶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屋顶上采用架空层时,应做好基层保温隔热层;架空层高度不应小于 0.30m ;并应通风流畅;

2. 炎热多雨地区,采用坡屋顶时,屋顶内应通风流畅;其下层屋顶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做好防漏水处理。

4.2.9    档案库门应为保温门;窗应为双层窗,开启扇应有密闭措施;当采用高窗时,墙的下部应增设通风口,通风口应设金属网,并应有密闭的可开启保温门。

4.2.10  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 1:10 ,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4.2.11    库房内档案装具布置应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外墙采光窗宜与档案装具间的通道相对应,当无窗时应与管道通风孔开口方向相对应。

4.2.12  装具排列的各部分尺寸: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00m ,两行装具间净宽不应小于 0.80m   ,装具端部与墙的间隔不应小于 0.60m.

4.2.13  各类装具的档案存储定额的计算指标,应按平均每卷厚度为 15mm 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五节档案架每平方米 ( 使用面积 ) 不得小于 2.70m 180 卷;

2. 双面档案架每平方米 ( 使用面积 ) 不得小于 3.30m 220 卷;

3. 密集架每平方米 ( 使用面积 ) 不得小于 7.20m 480 卷。

4.2.14  档案库楼面均布活荷载应为 5kN/m2 。采用密集架时,不应小于 12kN/m2 ,或按实际需要确定。

4.2.15    供垂直运输档案、资料的电梯,其位置应临近档案库,但应在防火门外;当设置垂直传送设施时,竖井应封闭,其围护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非燃烧体,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2.16  当档案库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且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通。

4.2.17  母片库不应设外窗;当设外窗时,应有良好的遮光设施。

4.2.18  珍贵档案存储应专设珍藏库。  

4.3   查阅档案用房

4.3.1     查阅档案用房可由接待室、查阅登记室、目录室、普通阅览室、专用阅览室、缩微阅览室、声像室、展览厅、复印室和休息室等组成。规模较小的档案馆根据使用要求可合并设置。

4.3.2   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采光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 1:5 ;应避免阳光直射和眩光;

2. 窗宜设遮阳设施;

3. 单面采光的阅览室进深与窗墙高度比不应大于 2:1 ;双面采光不应大于 4:1

4. 室内应有自然通风;

5. 每个阅览座位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 3.5m2 ;专用阅览室不应小于 4.0m2   座。若采用单间时,房间面积不应小于 12.0m2

6. 室内应设置自动防盗监控系统。

4.3.3   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

2. 不宜设在地下室;

3. 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4. 室内应设空调或机械通风设备。

4.4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

4.4.1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可由缩微用房、翻拍洗印用房、计算机房、静电复印室、翻版胶印室、理化试验室、声像档案技术处理室、中心控制室、裱糊室、装订室、接收室、除尘室、熏蒸室、去酸室以及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等组成。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上述用房。

4.4.2  缩微用房可包括资料编排室、缩微摄影室 ( 分大型机室和小型机室 )   、冲洗处理室、配药和化验室、质量检测室、校对编目室、拷贝复印室、放大还原室、缩微胶片库和备品库等。非缩微复制中心,可缩小规模,结合需要组织配套用房。

4.4.3  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缩微摄影室应远离振源,防空气污染。各设备之间严禁灯光干扰。室内地面应坚实平整,便于清洗,墙面不宜采用白色或强反射面。

2. 拷贝复印室应环境清洁。地面应防止产生静电。门窗应密闭,防紫外光照射;应有强制排风和空气净化设施;

3.   冲洗处理室应严密遮光;室内墙裙、地面和管道应采取防护措施;应有上下水,并应有满足冲洗工艺要求的水质、水压和水量设施设备;室外应设污水处理池。

4.4.4    翻拍洗印用房应包括翻拍室、冲洗室、印像放大室、水洗烘干室。其中翻拍室和冲洗室可与缩微用房的缩微摄影室和冲洗处理室合用。

4.4.5  静电复印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静电复印室不应设于缩微用房和计算机房区域内。规模较大的档案馆除集中设置专供内部使用的复印室外,还宜另设对外服务的复印室,其位置宜临近查阅档案用房设置;

2. 每台复印机的使用面积应按 8m2 计算;

3. 应设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

4.4.6  中心控制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在首层主要入口附近;

2. 室内应设空调或局部空调;

3. 与其他用房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h ,楼板不应低于 1.5h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4.7  熏蒸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使用面积宜为 10m2

2. 应采用单独的密闭门;

3.   应设有单独的直达屋面外的排气管道。根据使用药品本身的比重,排气管道室内开口应设在中部或顶部,废气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标准;

4. 室内顶棚、墙面及楼、地面材料应易于清洁。为便于冲洗,宜设专用的熏蒸设备。

4.4.8   裱糊室内应设加热电源、上下水设施,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每个工作人员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m2

4.4.9  装订室内应设计摆放裁纸刀、压力机及装订机的位置。每个工作人员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8m2

4.4.10  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每个工作人员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m2 ,室内宜设固定壁柜。

4.5   办公和辅助用房

4.5.1     办公和辅助用房宜由公共服务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文印打字室、值班室、电话机房、空调机房、变电配电室、贮藏室及厕所等组成。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档案馆可根据需要设置上述用房。

4.5.2   办公室宜设置存放工具书的位置或固定壁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