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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著录规则

2023-05-05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

DA/T18-1999
( 代替 GB/T3792.5-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1999-05-31 批准             1999-12-01 实施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份或一组文件、一个或一组案卷的著录项目、著录格式、标识符号、著录用文字、著录信息源及著录项目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档案的著录。对于某些内容和形式极其特殊的档案,可遵照本标准制定细则。
   本标准不包括以全宗和类别为对象的著录,也不包括目录组织的方法。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3792.1-1983 文献著录总则
GB/T7156-1987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
GB/T9704-1988  国家机关公文格式
GB/T15418-1994  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GB/T3860-1995  文献叙词标引规则
DA/T1-1992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DA/T19-1999   档案主题标引规则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著录
   在编档案目录时,对档案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分析、选择和记录的过程。[ DA/T1 5
3.2 著录项目
   揭示档案内容和形式特征的记录事项。包括题名与责任说明项、稿本与文种项、密级与保管期限项、时间项、载体形态项、附注与提要项、排检与编号项。
3.3 条目
   又称款目,档案著录的结果,是反映文件或案卷内容和形式特征的著录项目的组合。
3.4 著录格式
   著录项目在条目中的排列顺序及其表达方式。
3.5 档案目录
   按照一定的次序编排而成的条目汇集,是档案管理、检索和报道的工具。

著录项目

  档案著录项目共分七项,每项分若干著录单元 ( 小项 )
4.1 题名与责任说明项
4.1.1 正题名
4.1.2 并列题名*
4.1.3 副题名及说明题名文字*
4.1.4 文件编号*
4.1.5 责任者
4.1.6 附件*
4.2 稿本与文种项
4.2.1 稿本*
4.2.2 文种*
4.3 密级与保管期限项
4.3.1 密级*
4.3.2 保管期限*
4.4 时间项
4.5 载体形态项
4.5.1 载体类型*
4.5.2 数量及单位*
4.5.3 规格*
4.6 附注与提要项
4.6.1 附注*
4.6.2 提要*
4.7 排检与编号项
4.7.1 分类号
4.7.2 档案馆代号*
4.7.3 档号
4.7.4 电子文档号
4.7.5 缩微号
4.7.6 主题词或关键词
4.8 4.1 4.7 中有 号者为选择著录项目或单元 ( 小项 )

著录用标识符

5.1 为识别各著录项目、单元 ( 小顶)及其内容,添加如下规定的标识符。
   - 置于下列各著录项目之前:
     稿本与文种项、密级与保管期限项、时间项、载体形态项、附注项。
   = 置于并列题名之前。
   : 置于下列各著录单元之前:
     副题名及说明题名文字,文件编号、文种、保管期限、数量及单位、规格。
   / 置于第一个责任者之前。
   ; 置干多个文件编号之间、多个责任者之间。
   , 用于相同职责、身份省略时的责任者之间或同一责任者的不同职责、身份之间。

+ 置于每一个附件之前。
[]  置于下列著录内容的两端:
     自拟著录内容、文件编号中的年度、责任者省略时的 字。
()  置于下列著录内容的两端:
     责任者所属机构名称、责任者真实姓名、责任者职责或身份、外国责任者国别及姓名原文、中国责任者时代、历史档案中的朝代纪年、农历、地支代月、韵目代日转换后的公元纪年。
   ? 用于不能确定的著录内容,一般与 []号配合使用。
-  用于下列著录内容之间:
     日期起止和档号、电子文档号、缩微号各层次之间。
 用于节略内容。
 用于每一个残缺文字和未考证出时间的每一数字。未考证出的责任者及难以计数的残缺文字用三个 “□” 号。
5.2 著录用标识符使用说明
5.2.1  题名与责任说明项、排检与编号项 外,各项目连续著录时,其前均冠 —” 。如遏回行,不可省略该标识符。但各项目另起段落著录时则可省略该标识符。
5.2.2 —” 符占两格,在回行时不应拆开; 各占一格,前后均不再空格。
5.2.3 如某个项目缺少第一个单元 ( 小项)时,应将现位于首位的单元原规定的标识符改为 —”
5.2.4 凡重复著录一个项目或单元时,其标识符也需重复。
5.2.5 不著录的项目或单元,其标识符应连同该项目或单元一并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