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鉴定工作,在学院主管领导的主持下由综合档案室和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二、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库存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对保管期限已满或需更改保管期限的档案作出销毁或变更保管期限的决定。
三、对鉴定销毁的档案应列具销毁清册。
四、鉴定小组每次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将鉴定的情况写成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一起呈报给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五、经审批批准销毁的档案,要再保存一段时间,确无价值时才销毁。销毁清册在销毁人和监销人签名后归档。
六、鉴定工作每五年至十年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