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做到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管理科学,有效保护及利用档案,为学院和社会当前和长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在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基建、仪器设备购置、出版、外事、财会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均属学院档案。
第三条 学院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档案工作是办好学院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衡量学院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同时又是对学院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部门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它纳入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工作之中。
第二章 领导体制,机构和任务
第四条 学院建立综合档案室,为副处级建制,在学院领导下,负责统一管理全院的档案。
综合档案室是全院档案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学院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
第五条 学院的档案工作由院长主管,行政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业务上接受广东省档案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必须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配备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档案材料的收集、积累、保管和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七条 综合档案室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学院档案工作。
(二)制定学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学院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开展档案开发利用,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编制检索工具,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
(五)对学院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全院专(兼)职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参加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协作活动。
(七)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活动。
(八)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移交工作
第八条 学院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人事档案除外)。制订的归档制度须纳入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内,做到各项重要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九条 学院各项工作应与档案工作实行“三纳入”、“四同步”,即纳入学院计划和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在其从事的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工作等职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移交学院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 学院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分为:党群、行政、教学、科研、基本建设,仪器设备、出版、外事、财会、声像、实物、上级来文及已故人员档案等十三大类。
第十二条 学院档案实行文书处理部门、课题组立卷归档制度。各立卷部门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工作,按文件材料自然形成规律和保持其有机联系,以能准确地反映学院真实面貌和主要职能活动、便于查找利用为原则分类整理立卷,编排页号或件号,填写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拟写案卷标题,装订后移交学院综合档案室。学院综合档案室负责指导各立卷单位完成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检查合格后,由各部门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二份,经交接双方签字并各执一份存查。
第十三条 文书承办部门立卷时间,原则上要求:除教学档案按学年度立卷外,其余各类档案均按年度立卷,每年三至五月份为部门立卷归档日。每学年形成的教学文件材料应于次学年度第三个月(即11月份),完成立卷移交工作。
第十四条 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见附件的各类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第十五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声像清晰,书绘工整,必须用钢笔书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及红墨水笔),并留出装订线。
第十六条 各类档案归档时间要求:
(一)党政部门,能按年度归档的文件材料,在次年六月底前归档;
(二)教学部门,教学综合管理文件在次年六月底前归档,其他种类材料在次年三月归档;
(三)科研、基建、设备部门的课题、项目材料,在其鉴定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
(四)财务部门的财会档案材料,在当年会计年度终结以后,由财务部门保管二年,期满后的次年六月底前归档。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基建工程鉴定验收,以及精、贵、稀仪器设备(五万元以上)开箱,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学院综合档案室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署意见,加盖综合档案室印章。凡归档材料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学院不予验收和不予上报成果。
第十八条 凡学院与外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归档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保存自己所承担任务中形成的档案正本,并将有关的复制件送主办单位保存。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要求,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排列和保管,并按《广州体育学院档案实体分类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综合档案室对各类档案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并将档案数据存贮到计算机中,使用计算机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综合档案室定期对库房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由学院综合档案室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到期的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登记造册,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存毁。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档案库房管理制度,库房设置空调机、抽湿机等,严格控制库房温、湿度,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光、防有害气体的措施,定期对库房档案作安全检查,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对破损和褪变色档案及时修补和复制,保证库存档案耐久与安全。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 综合档案室工作人员要熟悉库存档案的内容和存址,积极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工作以及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综合档案室负责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编研材料提供利用检索,设立阅览室为利用者查阅档案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 学院综合档案室库存档案主要提供学院各部门利用,坚持谁产生谁利用的原则,凡利用者均应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借出档案要妥善保管并按期归还。外单位借阅档案应持有效介绍信,经学院综合档案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借阅涉及重大问题或有秘密等级的档案,需报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为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制定的管理办法补充修改,现重新印发,从二 00 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