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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知识知多点(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解读

2024-06-07 浏览次数: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档案法》自1988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修订工作自2007年启动,历经13年完成,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问:《档案法》修订后有哪些新变化?

新《档案法》从原来的6章27条扩展到8章53条,特别增设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是一次全面的完善和升级。

 

问:新修订《档案法》规定的责任主体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根据新修订《档案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同时,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问:哪些东西属于档案,应如何归档和保存?

新修订《档案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问:哪些行为是违反新修订《档案法》的?

根据新修订《档案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等等,都会受到处罚。

 

问:电子档案可否作为凭证使用?

新修订《档案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