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档案中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应严守党和国家秘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法规和制度。
二、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摘抄或传播具有内部和秘密性质的档案材料或内容。
三、对不归档的重份的秘密文件材料及经档案保密鉴定小组鉴定,需要销毁的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材料,必须登记造册,经主管档案工作的院长批准后,由二人以上共同负责监销。
四、尚未整理装订的档案材料,不得随便堆放,必须置放于柜内,妥善保管。
五、严格执行档案材料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制度,认真履行核对、签字、登记、注销等手续。经管秘密级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向接替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六、秘密级档案材料,一般情况下只供在阅览室查阅。若需借出,应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借出,借出后须承担档案秘密的安全责任。
七、借阅非本部门形成的属内部和秘密级档案材料,须凭借阅部门负责人签名盖章的书面报告,并经主管领导和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八、复印秘密级档案材料,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应标明复印单位、份数、日期,并同原件一样管理。复印需在院办复印。
九、档案室必须履行监督职能,对保护秘密级档案安全有功者,提请学院给予表扬、奖励;对遗失、泄露秘密档案者,提请学院给予行政处分。